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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财会审计等部门协同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
供稿: 校纪委(专员办)机关 时间: 2025-06-11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监督体系,强化监督合力,全周期、多主体协同防范化解学校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关于完善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同监督是指在校党委领导下,聚焦监督责任落实,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财会、审计等部门发挥各自监督优势,强化贯通协同,增强监督合力,推动形成发现问题、严明纪律、整改纠治、深化治理的监督工作闭环,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第三条 协同监督遵循统一领导、依规依纪、分工负责、统 筹协调、优势互补、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 监督的信息沟通、措施配合、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力量统筹、事项协同,以协同监督新成效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校内各类监督的领导,支持校纪委在监督工作中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作用,采取措施强化协同监督。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监督专责,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与校党委会商通报监督事项,健全监督体系,完善协同机制,推动党内监督与部门职能监督贯通协同。

第六条 协同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重点履行对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校党委相 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党员教育管理,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工作的职能责任,切实提升 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质效。

(二)巡察办:将省委巡视整改、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重大风险隐患等作为巡察监督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巡察及问题整改督办力度,推动形成巡、改、治工作闭环。

(三)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落实上级有关人事的政策规定,重点围绕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工作考核、绩效发放、师德师风等领域强化监督。

(四)财务处:重点加强对学校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完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

(五)审计处: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重点加大对学校经济风险管控力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不断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提高审计工作质效。

第三章 监督重点

第七条 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校党委决策部署,紧盯国之大者”“省之要者”“校之重者,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办学治校、立德树人等工作责任,重点推进巡视巡察和审计整改等相关工作,着力纠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作风浮漂、落实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问题。

第八条 聚焦关键少数,紧盯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落实情况,强化对一 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压紧压实管党治党责任,着力纠治作用发挥不充分、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

第九条 聚焦四风突出问题,紧盯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福利、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列支经费等问题,紧盯无预算、超预算、有预算无审批或事后审批等管理不规范、不严格问题,紧盯无公函接待、在培训费中列支接待费等公务接待不规范问题,着力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及其隐形变异。

第十条 聚焦师德师风问题,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河南理工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常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着力纠治师德失范行为。

第十一条 聚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紧盯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师生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对师生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等问题,着力纠治在 干部选任、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学生资助、招标采购、基建工 程、安全稳定等方面侵害师生切身利益的微腐败潜规则问题。

第十二条 其他专项问题。学校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 求部署开展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四章 协同机制

第十三条 定期会商机制。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协同监督联 席会议,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建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可不定期就突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提请召开协同监督会议,落实协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沟通机制。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等部门就干部选任、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师德师风建设等工作加强信息沟通。

(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计处就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线索审查调查等事项强化信息互通。

(三)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巡察办、组织部、审计处、财 务处就校内巡察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 研判、措施配合等工作,围绕巡视巡察发现的重大问题、问题整 改推进等情况进行沟通。

(四)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巡察办、审计处、财务处在拟 定相关工作计划时,要征求其他监督部门意见;对监督发现的突 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巡察,对学校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廉政 风险隐患,以及问题线索及文书材料的移送、受理和办理结果等 情况进行沟通。

第十五条 联动监督机制。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在问题线索处置中,需要抽调审计、财会等专业性较强的人员参与,相关职能部门应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参与;也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校外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相关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围绕上级和校党委重大部署、重大事项、重点工作等,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动监督的,应主动向其他 部门提请联动监督。

(三)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在执纪办案过程中,需要调取相关部门文件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通报报告机制。

(一)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就监督执纪发现的突出问题或重 要情况,及时向校党委报告,通报并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改进;对党员干部的处分决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单 位和组织人事部门,督促其将违纪人员在干部选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巡察办就校内巡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进展情况及时 向有关部门通报。

(三)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要将干部选任、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人员招聘、职称评聘、师德师风等问题处理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财务处、审计处要将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资金使用绩 效、审计建议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一)在巡察、财会、审计等监督过程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并配合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处置。

(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根据职能权限及反映事项,按程序向有关部门转办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信访举报件,督促其调查实处理并反馈。

(三)发现学校非党员、非监察对象存在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章等方面问题,应予以处分的,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成果运用机制。

(一)对巡视巡察、审计、财会等专项治理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根据职责分工督促被监督单位开展整改,推动整改任务落细落实;对于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校纪委通报并提出意见建议;校纪委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进行跟踪问效直至问责。

(二)校纪委加强对协同监督成果的梳理汇总,促进成果共享并在警示教育、政治生态评估等工作中充分运用;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共同分析研究,推动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协同监督部门要增强合作意识,树立系统观念,强化贯通理念,发挥组织优势,为协同监督统筹衔接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十条 协同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规依纪 依法行使监督权,不得越权干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应 主动沟通协调,明确协同工作内容和要求,统筹推进协同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十一条 协同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 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安全有序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被反映人和无关人员 泄露问题线索内容。

第二十二条 协同监督部门应严格履行协同监督工作职责,对不履行协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