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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建立“以巡代训”机制培养校内巡察骨干的实施办法(试行)
供稿: 巡察办 时间: 2025-06-12 阅读量:

为充分发挥学校党委巡察岗位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平台作用,进一步提升巡察干部队伍能力水平,根据《河南省委部委和省直机关单位、省管企业、省管高校党组(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建立“以巡代训”机制培养省直巡视骨干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精神,采取“以巡代训”方式,常态化遴选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参与校内巡察工作,实现干部综合素质和巡察工作质效双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分批组织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到学校党委巡察机构“以巡代训”,充分发挥巡察“熔炉”作用,深入加强业务指导、教育引导、示范传导,在校内巡察工作中培养干部、锻炼干部,进一步提升巡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更好推动学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培养对象

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均应为“以巡代训”培养对象,列入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

三、遴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新提拔处科级干部所在单位根据学校党委巡察人才库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拟培养对象推荐工作。

(二)组织会商审核。巡察办牵头会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组织部等相关单位进行审核,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三)确定培养对象。巡察办将拟培养对象报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巡察人才库并确定为培养对象。

四、培养安排

根据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需要,原则上培养对象在一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参加一轮校内巡察。在培养对象参加巡察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培养对象按要求参加巡察岗前培训,并全流程参与巡前准备、巡中了解和巡后反馈等各环节。培养结束后,巡察办综合各方意见,对培养对象的政治表现、工作业绩、作风纪律等情况综合评估,出具工作鉴定并向所在单位反馈。

五、培养管理

(一)严格审核把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锻炼培养工作作为规范提升学校党委巡察工作的重要措施,严格把握标准条件和审批程序,防止把关不严、敷衍应付等情况。

(二)加强日常管理。组织部、巡察办和巡察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加强对培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对象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巡察工作各项要求。锻炼培养期间发生违规违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三)强化示范带动。巡察办要通过多种方式,为巡察干部共享锻炼培养成果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认真总结锻炼培养的经验、做法,找差距、补短板,不断提升巡察工作质效;督促巡察干部自觉运用锻炼培养收获的经验、做法,通过传帮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共同提高。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