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巡察办 | 时间: 2025-06-12 | 阅读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整合巡察人才资源,规范巡察人才库建设和人员选配、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推动巡察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河南省委部委和省直机关单位、省管企业、省管高校党组(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人才库管理遵循“政治优先、择优入库,严格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巡察人才库的组织和领导,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组织部、巡察办等部门协同做好巡察人才库的建设、管理及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入库人员从学校中层及以上在职或非实职干部中选配。
第五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优先从熟悉党建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财务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以及各基层单位的优秀干部中推荐选配。新提拔的处科级干部应纳入巡察人才库。
第六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察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第三章 选配使用
第七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主要采取单位推荐和组织确定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一)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把关,认真推荐符合条件的巡察人才库人选;
(二)被推荐人员由巡察办会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组织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为巡察人才库人员。
第八条 每轮巡察启动前,领导小组根据巡察任务确定分组,原则上每组从巡察人才库中遴选组长1名及副组长、成员若干名。组织部、巡察办根据巡察人才库人员的工作经历、特长及回避要求等情况,提出抽调人员建议,经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由巡察办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第九条 巡察组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期间,应当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察工作。
在巡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被巡察单位为本人所在或原工作单位;
(二)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巡察单位任职或工作;
(三)本人或者近亲属与巡察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巡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巡察任务需要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组织部、巡察办应加强巡察人才库人员管理,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巡前培训、实施“以巡代训”等,提升专业化水平;重视巡察人才库的结构梯次建设,畅通巡察干部出口,不断增强巡察队伍活力。
第十三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参与巡察期间,以巡察组管理和使用为主,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所在单位须保留其组织关系、职务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察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巡察人才库人员工作考评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退出机制,注重对巡察干部尤其是优秀巡察干部的培养和锻炼。
第十六条 巡察人才库人员在巡察工作期间,若存在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开展工作不力等情况的,巡察组通过巡察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将相关人员移出巡察人才库,并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巡察结束后,根据参与巡察人员在巡察期间的表现,由巡察办征求巡察组和被巡察单位意见后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等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