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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立行立改事项暂行办法
供稿: 巡察办 时间: 2025-06-12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巡察期间立行立改工作,深入推进巡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力推动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河南省委部委和省直机关单位、省管企业、省管高校党组(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学校巡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行立改事项是指巡察期间发现的师生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并属于被巡察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

(二)损害师生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

(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应改未改的突出问题;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典型问题。

立行立改应针对某一具体事项提出,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推动解决、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对某一方面问题或者一些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放在全面整改中更有利于系统性解决的问题,不作为立行立改事项。对涉及人员较多、有可能引起负面解读和影响的事项,应审慎提出。

第三条 巡察期间推动立行立改的目的是强化被巡察党组织主体责任,推进问题整改,增强师生的获得感幸福感,深化巡察监督震慑效果。

第四条 巡察组应当结合实际统筹考虑,召开组务会专题研究、分析研判,提出拟确立的立行立改事项。巡察组组长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对立行立改事项审核把关,不随意扩大立行立改事项适用范围。

第五条 巡察组提出拟确立的立行立改事项后应征求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意见,听取对拟选定立行立改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开展立行立改工作的初步打算。

第六条 巡察组研究确定立行立改事项后填写《立行立改通知书》,按程序移交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收。

第七条 被巡察党组织承担立行立改事项整改主体责任,对立行立改事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整改。巡察组不提出立行立改事项具体意见。原则上在现场巡察结束前,被巡察党组织应撰写立行立改事项整改情况报告并反馈给巡察组。

第八条 巡察组对下发的立行立改事项相关资料需指定组内专人负责,在巡察结束后将立行立改通知书复印件以及被巡察单位整改材料交巡察办备案。

第九条 巡察办统筹协调巡察组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对立行立改事项进行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巡察期间办结的立行立改事项,巡察组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建议;集中整改期间办结的立行立改事项,巡察办协调相关巡察组对立行立改事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提出意见建议并逐一销号;集中整改结束后办结的立行立改事项,或者巡察办、巡察组评估后需要延长期限的立行立改事项,巡察办将相关材料转交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持续跟踪督办。

第十条 在每轮校内巡察汇报时,巡察组需将立行立改事项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办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做好立行立改成效宣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